我们在施工时经常会遇到机电管道比较密集的情况,导致净高受限。下面我们就把常见建筑中的净高要求汇总如下,方便我们在排布管线、施工吊顶、装饰设计时不致因违反净高要求而返工。

一、什么是层高、净高

层高,就是建筑物内某一层楼(地)面到其上一层楼面之间的垂直高度。

净高,即建筑物内某一层楼(地)面到其上部构件或吊顶底面的垂直距离。

二、决定建筑物某部分净高的因素

1、家具、设备的安置和使用高度;

2、人体活动所需要的使用高度;

3、满足生理、心理要求的其他标准;

4、节能要求;

5、防火要求。

三、常见建筑净高规定

1、办公建筑

1.1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50m;

1.2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单间式和单元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0m;

1.3 有集中空调设施并有吊顶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70m;

1.4 无集中空调设施的开放式和半开放式办公室净高不应低于2.90m;

1.5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m,储藏间净高不宜低于2.0m。

【参: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19,4.1.11款】

2、商店建筑

2.1 营业厅的净高

营业厅的净高

2.2 仓储式商店营业厅的室内净高应满足堆车、叉车等机械设备的提升高度要求。货架的布置形式应满足堆高机、叉车等机械设备移动货物时对操作空间的要求。

2.3 储存库房的净高应根据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3.1 设有货架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2.3.2 设有夹层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2.3.3 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储存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00m。

参: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4.2条

3、综合医院

3.1 诊查室不宜低于2.60m;

3.2 病房不宜低于2.80m;

3.3 公共走道不宜低于2.30m;

3.4 医技科室宜根据需要确定。

4、托儿所、幼儿园

4.1 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最小净高2.8m;

4.2 幼儿园活动室、寝室最小净高3.0m;

4.3 多功能活动室最小净高3.9m。

5、中、小学校

普通教室、史地、美术、音乐教室:小学≥3.0m,初中≥3.05m,高中≥3.10m

舞蹈教室≥4.50m

科学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合班教室≥3.10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楼地面最高处〉距顶棚或上方突出物≥2.20m

6、饮食建筑

6.1 用餐区域不宜低于2.6m,设集中空调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m;

6.2 设置夹层的用餐区域,室内净高最低处不应低于2.4m。

【参: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 64-2017 4.2条】

7、旅馆建筑

7.1客房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 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0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7.1.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不低于2.40m;

    7.1.3 卫生间净高不应低于2.20m;

    7.1.4 客房层公共走道及客房内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10m。

8、住宅建筑

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

8.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8.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8.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8.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8.6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8.7 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做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00m。

8.8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参考: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5.5、6.5、6.9条】

9、住宅建筑地下车库

9.1 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 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9.1.2 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

9.1.3 库内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

9.1.4 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应设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9.1.5 住宅地下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

【参考: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5.4条】

10、车库建筑

10.1 车辆出入口及坡道、停车区域最小净高:

微型车、小型车≥2.20m

轻型车≥2.95m

中型车、大型客车≥3.70m

中型、大型货车≥4.20m

注:净高指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设备管道、梁或其他构件底面之间的有效使用空间的垂直高度。

此处的车库建筑是机动车库和非机动车库,包括独立式和附建式车库。

四、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1、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6.3.2)

2、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6.3.3 )

3、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6.5.2)

3.1 避难层在满足避难面积的情况下,避难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兼作设备用房等空间,但各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并应满足防火、隔振、隔声等的要求;

3.2 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当避难层兼顾其他功能时,应根据功能空间的需要来确定净高;

3.3 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0m;

3.4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包括每个梯段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m范围内)量至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垂直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