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2.以下三种情形,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

(3)非全日制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