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自出生开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名字可以重复,但身份证号却是唯一的;即便在过去,身份证信息资料不是很齐全的情况下,自己也不能冒用别人的身份信息来参加高考、公务员考试等,因为这是侵害没被冒用人的利益。

具体来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一种犯罪,属于冒名顶替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冒名顶替罪】指的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是这个法律是什么开始执行的呢?在1987年的时候到底有没有这个罪?

我认为那个时候是没有这个罪名的?我翻阅了一下1979年的《刑法》,并没有相关规定。而在2021年3月1日以后,《刑法》里面才开始有冒名顶替罪的。

所以在1987年用别人的身份信息高考,应该不能适用于现在的冒名顶替罪。因为法不诉及过往,过去的事情只能过去,只能道德上谴责一下。


如果放在现在,那就是很严重了,可不是免职那么简单。犯了《刑法》里面的罪行,那就是要负刑事责任,通俗讲就是要坐牢,这会影响到自己的子孙后代的,特别是对于那些准备考公务员的子女,政审肯定是过不了的。

所以说做人还是要遵纪守法,特别是在公检法系统的人,维护者社会正义,更加不能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