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纠纷病历封存意义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具有至高无尚的证明价值。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听证会上,专家是通过看病历、对患者查体来了解患者病情、了解医方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从而做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临床检查,医学影像学片及其他辅助检查资料等。其中的住院病历最容易出问题,在复印住院病历时,患者因为不懂医,复印时少复印了,或者是医方复印的工作人员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患方复印的病历资料缺页。病历不完整,鉴定专家就不能全面了解患者的病情,不能全面了解医方的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发生就种情况,当然对患者不利。所以,复印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资料对患者是至关重要的。

二、主观病历是否封存

复印或复制完客观病历后,还要尽早封存医院的主观病历。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患者的客观病历,客观病历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包括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院一般不会给患者复印或复制主观病历。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主诉、症状、通过查体,并结合各项医疗设备检查、化验,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并根据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病情的变化调整治疗方案。主观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这些主观病历是患者和医疗机构最容易起纷争的病历资料,同时这些主观病历也是体现患者就医的事实和医方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是患方维权的基本依据。所以,患方一定要尽早保存原始的、完整的病历资料即患者就医的全部病历,包括客观病历和主观病历两部分。

三、封存程序和时间

分两个时间点:

一是如患者已经出院,患者如要封存病历一般是到医院的医务科(处)或医患关系办公室,提出对治疗有异议要求病历,一般就可封存;

二是未出现时,在治疗期间或术后等,一般是要与主治医师联系进行封存.注意不给封存的三种情况:

(一)如前所述,根据规定,医患双方只要发生争议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就可封存,不需要其他机关参与.实践中医疗机构提出要有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等才能封存病历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医疗机构提出病历还没形成.此点经常发生在还在住院的患者,如医疗机构提出此点患者可要求封存住院后至提出封存时当日的病历;

(三)此点和第二点相似只是医疗机构提出无法封存病历,因患者正在住院封存了无法再书写病历.此时要求封存复印件,对于原件医务人员可照常书写,只是不能修改了.

四、封存时应注意的几点

一是要封存全部病历。只要是患者诊疗发生的全部封存,最好清点封存的病历页数并写在封存袋上.实践中经常出现医疗机构鉴定时或举证时出现了新的病历部分,对此答复为患者没要求封存,封存时可自带档案袋,将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装入袋中,用胶水或胶带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在纸与袋子链接处签名和日期,医疗机构在骑缝处加盖公章;

二是签字盖章后患者要拍照保存。因封存后的病历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此时如不拍照留存证据如医疗机构打开了封存件主张患者未封存,不拍照是很难证明封存过的,这也是在现实中出现过的。

五、封存病历的具体操作步骤:

1、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带上身份证,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到拒绝,可以向医院所在地的区卫生局医政处(科)提出要求,还不能解决问题,就要到医院所有地市卫生局医政处提出要求:请求卫生行政机关过问或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进行病历的封存。当你向医院的任何一个部门(按第1条应当是医务科或医疗纠纷办)提出复印病历后,一定要立即拿到病历复印件,医院方面提出的任何“现在不能复印,过两天再来复印”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当你提出复印病历后,医院已经知道该案可能涉及诉讼,而病历是医疗诉讼最核心的证据,修改、篡改病历只需分分钟;

2、细数病历页数: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细数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页码。

3、封存及保管: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